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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组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选定。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做好对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下属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2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

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3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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