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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1/3的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2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

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3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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