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
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
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
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工作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六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一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