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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82证券简称:泉峰汽车公告编号:2025-076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

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

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为德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控股”),德润控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制的企业,与潘龙泉、公司控股股东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精密”)、公司股东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中国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发行前,德润控股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2025年8月31日,泉峰精密持有公司21.20%股份,泉峰中国投资持有公司19.05%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0.25%股份。潘龙泉通过泉峰精密及泉峰中国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0.25%股份。

本次发行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鉴于德润控股已承诺若本次发行前潘龙泉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0%,则德润控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对象德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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