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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峰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九条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2,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问责条款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附件1: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申请时间

经办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是□否是否签署书面保□是□否情人名单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签字: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签字:日期:

董事长意见签字:日期:附件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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