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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生物: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第1页,共4页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保密承诺函》(见附件3),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第2页,共4页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涉及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

第3页,共4页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做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它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4页,共4页附件1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否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是否书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序号内幕信身份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内幕内幕信登记登记息知情证号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信息息所处时间人人姓名码时间地点方式内容阶段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附件3保密承诺函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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