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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生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77号

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2025年5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5年5月22日下午14点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通知,在广州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南塔6楼丸美生物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怀庆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王开慧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15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36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23185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18549股,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22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90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718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2%。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5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4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3.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4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4.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5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5.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5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471849股;同意124557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9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6.审议《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451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471849股;同意12451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4%;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7.审议《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6471849股;同意3362924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16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2471849股;同意1229244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15%;反对16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6%;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陈月娟傅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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