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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美生物: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重大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证券、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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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但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第2页,共4页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第3页,共4页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没有充分理由,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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