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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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18号
致: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点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通知,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9号丸美大厦1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孙怀庆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2月30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400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98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0752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752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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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61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50753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559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1107530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1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335075306股;同意3348853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15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075306股;同意1088530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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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4%;反对1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9%;
弃权37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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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陈月娟傅瑜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