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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润股份: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8-18 查看全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0二二年八月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

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署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1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2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行业前景、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利率、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第(三)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章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管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须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可视需要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在签署(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在接受因要求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时,

4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由公司财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担

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5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

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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