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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易创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19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拟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合同并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信息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3:3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

丰豪东路9号院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8号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8120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17%,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6名。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3.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同时,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716073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394313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弃权201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2.《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816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288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200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3.《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986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315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4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340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31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4.《关于审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817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287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200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5.《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816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287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201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6.《关于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816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288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2005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7.《关于拟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合同并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930208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9%;反对199928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8%;弃权4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8172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9%;反对199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7%;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1007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2943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弃权4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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