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亚国味共号人中》(《基恒公》,准商王1)《共后公国味共男人办中》讲跳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
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资本验证等服务,中兴华在为公司提
供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为公司出具的
2021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中兴
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
兴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
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及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342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及以上,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条件、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业绩目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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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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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克东
梁上上钱鹤
张克东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5日
(本页无正文,为《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灼
钱鹤
张克东梁上上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月25日
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