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6证券简称:兆易创新公告编号:2025-053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7474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74742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9月16日。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8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的数量为27.4742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412%。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1.2021年7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1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1年7月26日,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1年9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2022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6.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2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7.2022年12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3年7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1.2024年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313.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4.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5.2025年7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6.2025年8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为第四个限售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6日,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8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
序号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形,满足可解除限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条件。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4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二述情形,满足可解除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8-2020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
331519.94万元,公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司2024年营业收入
三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以2018-2020年营735597.77万元,较
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2018年-2020年营业收入均值增长
121.89%。上述公司业绩考核达成。
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
其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相挂钩,各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的绩效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决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考核期内分年度对各业务单公司各业务单元/部元/部门层面进行绩效考核,所属业务单元/部门层面绩效门层面绩效考核均四考核必须达标作为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的解除限达标,满足各业务单售条件。元/部门层面解除限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售条件。
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该业务单元/部门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除6名激励对象离个人层面职不满足解除限售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系数条件外,286名激励优秀对象个人考核结果良好100%为“符合业绩基本标五符合业绩基本标准准”及以上,满足全合格70%部解除限售条件,2不合格0%名激励对象个人考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各业务单元/部门核结果为“合格”,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满足部分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条件。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24.98%,其中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17.5%,即公司288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4742万股。
(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由于6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人员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上述离职人员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待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
三、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7.474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412%。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6本次解除限本次解除限售数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售限制性股量占获授限制性数量票数量股票数量比例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
109.992227.474224.98%
(288人)
合计(288人)109.992227.474224.98%
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9月1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7.4742万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313957-2747423921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66002353274742666277095合计6663163100666316310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兆易创新公司章程》及《兆易创新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7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