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
人民币7000万元(含7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3076万元(含13076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关于增加公司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审议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是在其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
2、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对外担保风险可控;
3、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审议程序合理,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玉文窦锋昌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