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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机:中电电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7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2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现场会议(包括通过视频方式接入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下同)的股

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列席现场会议的高级管理

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资料;

7.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年4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14:00在无锡市高浪东路

77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熊小兵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下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76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76%。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0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28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00

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97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5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鉴于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4《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熊小兵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5%。

根据表决结果,熊小兵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王建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70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95%。

根据表决结果,王建裕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陈铨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5%。

根据表决结果,陈铨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任思潼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5%。

根据表决结果,任思潼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黄益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7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5股份总数的99.99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0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88%。

根据表决结果,黄益建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吕丹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5%。

根据表决结果,吕丹丹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陈伟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6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5%。

根据表决结果,陈伟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刘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7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88%。

根据表决结果,刘辉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陈迪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8967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88%。

根据表决结果,陈迪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6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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