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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电机:中电电机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

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健

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1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

质量监督,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等外部审计相互协调,按有关规定为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3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

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二)查阅公司信息平台的有关信息;

(三)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六)调查相关事项时,有权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临时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

纠正意见,对违法乱纪事项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检查权、建议权、处理权等。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七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

4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

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5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可根据情况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方式进行,就

地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及审计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制度,定期进行审计质量的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行为应明确指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提出的事项进行整顿改正。对不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审计部门可视

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的建议意见,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纪录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6(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监督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和国家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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