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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华集团: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舆情信息根据影响程度做以下分类: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并根据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客观、真实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上证 E互动、股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子公司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董事长视情况召开舆情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组织开展应急工作,迅速了解、核实

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2、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中的各类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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