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
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充分沟通并了解相
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23,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针对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稳定公司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激发团队工作动力,使团队利益与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合法合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苏
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目标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
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
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了公司现行的考核办法,公平公正,有
利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
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东蒙万凯陈敏
李东袁万凯陈敏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