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麦迪科技如下保证:麦迪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麦迪科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麦迪科技系于2014年5月6日由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许可[2016]2610号”《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97号”《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6年12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麦迪科技”,证券代码“603990”。
公司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6933449995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归家巷222号,营业期限为2009年8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为翁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628.2731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医疗器械、计算机软硬件及通信技术,医用机器人导航系统,微创手术平台系统,机电一体化产品;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及数据处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理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建筑智能化、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咨询;组装生产微型计算机;销售本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从事医疗
器械、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自有房屋租赁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效能评估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会议通过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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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且公司承诺不会以前述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
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主要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以下简称“持有人”),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48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
例进行调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麦迪科
技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一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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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不超过103.73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0628.2731万股的0.34%。虽然最终持股数量尚存在不确定性,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
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
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及基本原则;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包括持有
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合计持股份额及所占比例等;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包括公司
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不存在第三方向员工提供资助安排的说明,拟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购买价格设定的合理性说明等;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包括存续期限届满后
如需展期应履行的程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等;
5.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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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包括持有人的权利、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表决权行使机制,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义务、职责及职权,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事项,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等;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包括持有人出现
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持有人对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等;
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其他重要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上述内容合法合规,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安排合法合规,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六章重点规范事项”之“第六节员工持股计划”第
6.6.4条及第6.6.7条的规定。
(十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上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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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董事、剩余的其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理由如下: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认定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经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
2.2025年9月25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将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4.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监事姜军先生及皇春萌女士参与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均已经回避表决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公司聘请了本所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已于2025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公告了《第四届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草案)》等文件。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后,应当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低持股期限(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票全部卖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
量以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下
列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及其变更情况;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及变更情况;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仍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及《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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