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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MDTG-DMB004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不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并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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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及评估;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四)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五)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六)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七)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部审计机构”);

(八)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及评估;

(九)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上述第(二)、(七)、(十)、(十一)及(十四)项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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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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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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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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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秘办公室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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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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