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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股份:至正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991证券简称:至正股份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5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1500 股,发行价格为 66.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90.00元,扣减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904135.42元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7095854.58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50015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972094354.58元。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主承销商收取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保荐费用后,公司实际到账募集资金95299999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8日全部到位,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5)第004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2月18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金额(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179490078801000000966700000000.00

司深圳光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2121910190810000252999990.00

行营业部

合计95299999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上述两家银行分支机构,丙方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协议由协议三方共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

上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

等并购整合费用项目、偿还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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