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4
四、结论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领先半导体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年 5月 14日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法律意见书
2.2026年5月14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南山区恩平
街 1号华侨城东部工业区 E4栋 203/204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1705288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6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87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2458965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022%。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16425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90%。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公司董事长王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1632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8%。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63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31%。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632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21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法律意见书
权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31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
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管2025年度薪酬及审议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30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
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49%。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29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5%;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
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49%。
8、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31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
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30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1%;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弃权法律意见书
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