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1/2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2月20日,向符合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42.00万股,授予价格为8.64元/股。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成、廖益新、王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