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厦门
二〇二六年四月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融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所从
事的、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各类投融资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易”,是指本制度所规范的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及对外融资行为。
(一)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资源转化为资本的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长期股权投资: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旨在获取其他企业股权或形成长期战略合作的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收购兼并等。
金融资产投资:指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进
行的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二)资产重组: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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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对外融资: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债务方式融入资金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事项,如公司其他专门管理制度(如《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标准的,应以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更严格者为准。
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或对外担保,应当同时适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战略导向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方向;
(三)风险可控原则:审慎评估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四)效益最优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最佳投资回报;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投融资交易的审批权限,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所定标准为最低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要求。如法律法规修订导致本制度标准低于法定要求的,应自动适用法定要求,管理层应及时提请修订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投融资交易(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第2页共8页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投融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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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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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规范、审慎、高效的原则,履行
完整的内部决策程序,一般包括立项、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内部审核、审批及实施等阶段。
第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项小组(如投资并购小组)提出投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尽职调查与可行性研究:项目小组负责组织对投资标的进行
全面的业务、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
(三)内部决策:总经理办公室会同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召开审核会议,就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审议,总经理办公室可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形成决议,或形成审议意见后,报请董事会决策。
(四)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根据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五)组织实施与投后管理:管理层根据审批决议负责项目的具体
实施、出资及工商办理。公司应建立投后管理制度,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对参股项目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投资的决策与管理程序:
(一)计划制定: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
年度金融资产投资计划,明确投资规模、品种、风险控制措施等,并按本制度规定权限报批。
(二)执行与控制:金融资产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分离,任何投资指令的下达、资金的划转和证券的存取,必须由至少两名授权人员共同操作、相互监督,并
第5页共8页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保留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记录。
(三)风险监控与报告:财务部应定期对金融资产投资进行风险监
测和评估,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定期报告投资损益、风险敞口等情况。
第四章资产重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重组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标准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项目启动与方案设计:由战略投资部或投资并购小组负责组织,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资产重组方案建议。
(二)中介机构聘请:必须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适用)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基于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编制重大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内部审议与审批:重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严格按
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程序。
(五)组织实施与信息披露:管理层根据审批决议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对外融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融资应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合理控制融资成本与
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
第十七条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的决策程序:
(一)融资方案提出: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资金预算,拟定
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规模、成本、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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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与审批:融资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根据本制度第
二章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三)组织实施:财务部在批准权限内负责具体实施,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股权融资(指发行股票)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核准。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对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有权调阅相关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至少每年对重大投融资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应向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投融资决策、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关信
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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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厦门松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