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03993 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3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5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10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11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13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14
第八章档案管理..............................................15
第九章保密措施..............................................15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16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16
第十二章处罚...............................................16
第十三章附则...............................................17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交所《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在内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及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监管规定”)、《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监管机构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3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监管规定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依据本制度而负有信息披露
义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所登记并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包括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披露并以香港联交所规定的披露方式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上所发布的信息不同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
4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若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须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
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
告、摘要,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第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并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送。
5第十八条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
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
交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对于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本节第二十一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6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按下述规则及时
7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若该重大事件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本
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
《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8(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的运算准则下结果为5%或以上按其类
别(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收
购事项以及反购行动)发出相关公告或/和通函。
(八)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于需要披露的交易以及相关披露方式等亦应参考公司制定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9(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对于需要披露的交易以及相关披露方式等亦应参考公司制定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细则》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10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安排专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
司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
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
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11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审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条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本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节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指派专人及
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12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五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同意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董事和董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14监会、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1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15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七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七十条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处罚
16第七十四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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