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徐安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61/RH/kw/cm/D5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
站 www.hkexnews.hk(以下简称“港交所网站”)上公告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已向公司 H 股股东邮寄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13:00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国际大酒店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
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891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516493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 2025年第一次 A
24SH7200161/RH/kw/cm/D5 2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888人 代表有表
决权的 A 股股份数为 118722688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67.99%。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统计数据 参加 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164422465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总数的 41.8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46698951499.63375415403930.3073379636000.05892
24SH7200161/RH/kw/cm/D5 3(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47411201499.68645343905930.2544379909000.0591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47410431499.68639379712930.2809344179000.0326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45670211999.55764517131880.3825980782000.059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664669599.9271554968120.0406743500000.03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84364627099.6549354968120.1926343500000.1524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任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24SH7200161/RH/kw/cm/D5 4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43404563499.39002773634730.5723650844000.037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77104520997.11064773634732.7111850844000.1781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247813252492.3178310288842697.6120694767140.07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81513209963.61088102888426936.0570194767140.3321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或委托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349209499.9038182143130.0607747871000.035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84049166999.5443782143130.2878747871000.16776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231880665191.1390711842963338.76186133905230.09907
24SH7200161/RH/kw/cm/D5 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65580622658.02734118429633341.50339133905230.4692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258759509193.127679240189166.8362348795000.036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92459466667.4469792401891632.3820348795000.17100
(十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没收 H股股东未领取的 2017年股息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684671499.9286346636930.0345049831000.0368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派发2025年中期及季度股息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696730299.9295252026050.0384943236000.03199
(十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增发 A股及/或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223372789590.5096312761845129.4416865811000.04869
24SH7200161/RH/kw/cm/D5 6(十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给予董事会回购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698317399.9296433353340.0246861750000.04568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916572399.9457927262840.0201746015000.03404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50304820999.9005326087840.01930108365140.08017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选举阙朝阳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39483850499.099951156154360.8553760395670.044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73183807995.736621156154364.0517260395670.21166
2.选举刘建锋先生为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情况:
24SH7200161/RH/kw/cm/D5 7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339504580499.101481156141360.8553658335670.043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73204537995.743891156141364.0516758335670.20444
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186851406899.96837%27262840.02296%10285000.0086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186529216899.94124%26087840.02197%43679000.03679%
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639032655100.00000%-0.00000%-0.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4SH7200161/RH/kw/cm/D5 8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63613404199.82315%-0.00000%28956140.17667%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已经出席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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