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7月3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1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2(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内容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签字确认,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3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附件: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申请类型□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
公开(适用于商业秘密)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适用于商业秘密)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适用于商业秘密)内部审核程序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否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
□是□否出具书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