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MOC Group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03993)公告有關中期股息代扣稅之更新
茲提述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九
日的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中期股息(「中期股息」)。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中期股息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將向於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星期二)名列H股股東名冊的H股股東派發截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股息,每十股股份人民幣0.95元(含稅)。中期股息預期將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派發予H股股東。
代扣稅之更新董事會謹此提供以下有關中期股息項下適用於外籍個人股東之代扣稅處理的最新情況。
根據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自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外籍個人從本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本公司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該公告「派發中期股息-稅項」部分第二段所描述之適用於外籍個人的相關豁免不再適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該公告所載有關中期股息的所有其他資料及安排維持不變。
為完整起見,本公司謹載列經更新的「派發中期股息-稅項」一節,以供股東參考。
稅項
根據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六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本公司於股權登記日向名列H股股東名冊上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中期股息時,有義務代扣代繳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因此,任何以非個人股東名義(包括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受託人,或其他組織及團體名義)登記的H股股份皆被視為非居民企業股東所持的H股股份,其應得之股息將被扣除中國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後,可以根據稅收協議(安排)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如有)。
根據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二六年九月一日聯合發佈的《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外籍個人從本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本公司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
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及《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
* 就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H股之內地個人投資者而言,本公司將於派發中期股息時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可持有效納稅憑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就已在境外繳納的預
扣稅作出稅收抵免。就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H股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本公司將按照上述規定於派發中期股息時代扣個人所得稅;及* 就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投資H股之內地企業投資者而言,本公司將不會於派發中期股息時代扣所得稅,應納稅款由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
謹此建議H股股東向彼等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本公司派付股息所涉及的中國、香
港及其他國家的相關稅法規定以及持有及買賣本公司H股股份的稅務影響的意見。
承董事會命洛陽欒川鉬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劉建鋒董事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洛陽市二零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劉建鋒先生、彭旭輝先生及闕朝陽先生(職工董事);
非執行董事為林久新先生、蔣理先生及馬飛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王開國先
生、顧紅雨女士及程鈺先生。
* 僅供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