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安昌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61/ZYZ/kw/cm/D9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公告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8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33号浦东香格里拉大酒店浦江楼2楼北京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8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5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179867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2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4SH7200161/ZYZ/kw/cm/D9 2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04878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60%;反对70618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652%;弃权4371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41428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292%;反对171168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276%;弃权67270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432%。
24SH7200161/ZYZ/kw/cm/D9 3(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76446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3661%;反对23555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52%;弃权679866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55385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08%;反对160458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0%;弃权678294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95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的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4SH7200161/ZYZ/kw/cm/D9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徐安昌律师周奇律师
二○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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