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05023号
致: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甬金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甬金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已于2023
年4月14日及2023年4月15日在相关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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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二)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虞纪群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星期二)14: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9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3年5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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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兰溪灵洞乡耕头畈999号)。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3年5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人员通过线上方式参会);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共计代表股
份216,072,3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49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69,777,50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392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953,77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5386%。
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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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5月9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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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人第…1
夏勇军
经办律师:
吴正绵
经办律师:甲承
尹德军
2023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