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4075号
致: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甬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甬金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甬金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甬金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甬金股份2025 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甬金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4月10日在相关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预计2026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库存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10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YUJASONCHEN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4: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兰溪市灵洞乡耕头畈999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198人,共计代表股份183,573,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0.48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60,274,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4.078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甬金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甬金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5月8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6M1
马宏利
经办律师:
吴正绵
经办律师:
尹德军
2026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