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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0 查看全文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996证券简称:退市中新公告编号:临2022-051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华人

民共和国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台关缉违字(2022)012号】,内容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661749430N原名新世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3日,后于2014年12月更名。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618-2号,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陈德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手机、电视机、液晶屏、显示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设备、音响及设备的研

发、制造、加工和购销,对外经济开发投资等业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

批准并当事人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当事人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8年6月至8月间,当事人向江苏通视铭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朱利琴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216227片液晶显示板,该部分为2018年度核查未发现,但累计计入2019年度盘亏的数量,该部分货物价值15970万元。

二、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当事人向中新国际网视有限公司、广州创维平面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陈建新等多家公司及个人销售585449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562069片,T-con板 23380片),超期未办理海关手续,该部分货物价值 46267.26万元。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2019年6月,当事人与深圳隆科电子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39900片保税料件(液晶显示板 19950 片,T-con 板 19950 片);与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协议,向其质押5040片液晶显示板。上述两份质押协议的质押期均为2019年6月至9月,协议约定如果你公司未及时付款,对方有权处置该质押货物。后因你公司未及时付款,质押的保税料件均被对方公司处置。上述质押的保税料件共计44940片,货物价值

2069.14万元。

四、2019年12月之前,当事人有7679片液晶显示板发往合肥市康哲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维修未返还,货物价值629.51万元。

五、2019年9月,台州海关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在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当事人有77318片液晶显示板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

物价值7293.50万元。

2019年12月,台州海关再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发现有18191 片(液晶显示板 17237 片,FFC 线 954 个)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73.49万元。

2020年3月,台州海关再次组织第三方中介机对当事人进行保税货物盘点,盘发现有20014 片(液晶显示板 14847 片,T-con 板 5167 片保税料件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894.95万元。

当事人共有115523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货物价值9161.94万元。

六、2020年1月及3月3日,当事人因拖欠员工工资,一线员工集中上访,台州市及

椒江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当事人尽快处置部分资产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平息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当事人遂将公司保税料件分别内销给了上海浦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358片、江西瑞德电子有限公司6330片、深圳市揽讯科技有限公司61884片、广州嘉星商贸有限公

司5910片,所得货款用于员工工资、支付税款及银行利息等紧急支出。

2020年3月9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书面报告上述因劳资纠纷而内销82482片保税料

件(液晶显示板 47526 片,T-con板 34956 片)的情况,该部分货物价值 8238.70万元。七、2019年1月,当事人与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和《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由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采取授信销售模式为当事人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采购供应服务,以当事人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委托存储货物货值的70%为限确定账期内累计授信额度,如当事人逾期付款超过45天,中国物流有权变卖所有你公司委托其采购、存储、运输的货物。

2020年3月13日,台州海关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存放在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

州仓库保税料件的情况,3月14日当事人向台州海关报告因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其存放于中国物流(安吉)有限公司台州仓库的85421片保税料件已被变卖。该部分货物价值8155.99万元。

经计核,上述保税料件总货物价值为89360.18万元,涉税15453.34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材料、审计报告、《你公司保税物料内销情况表》、《你公司销售出库单明细表》及对应的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广州创维等客

户核实材料、质押协议、调拨单、维修未还明细、保税料件被盗起诉书、判决书、购销合

同、财务凭证、发票明细、进出口报关数据、与中国物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供应链协议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补充协议、供需合同、进出口报关单、调拨单及采购入库单,盘点明细表及情况说明、税款补缴相关材料、陈德松、江珍慧、江小丹、许俊飞、康国其、刘激光、谷康林、陈佩丽等人笔录为证。

对上述违规行为,台州海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5周期账册核销时未向海关申报,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

品的行为,构成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账册核销后已补缴税款,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80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内销转让585449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

人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9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因擅自质押被债权人处置的44940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债权人处置的44940片保税料件的行为,构成擅自质押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7679片保税料件外发维修未返还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115523片保税料件数量短少的情事,构成保税料件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7.4万元。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在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的期间内82482片保税料件因劳资纠纷被内销转让的行为,构成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账册核销之前主动向海关报明,且已补缴税款,违法情节轻微且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85421片保税料件因经济纠纷被物流仓储公司变卖的行为,构成擅自抵押的违规行为。鉴于你公司第6周期账册尚未核销,且已经补缴相应税款,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

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2.3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87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

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1、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且已经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也仍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经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2020年6月4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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