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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峰股份: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经营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产品组合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以经营业务产生的外汇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境外控股子公司还应当依法参照当地交易法规和习惯执行。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限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资金规模,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按月报至资金管理部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需求金额、期限等因素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编制交易的方案提交公司审核,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及期限与银行签订并取得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书、委托书

及交易申请书,并在成交后及时取得成交确认书。

(三)资金管理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公司,并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四)资金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外汇套期保值委托书和成交确认书等交易

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交割后将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

(五)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六)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

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七)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个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和审查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预警、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

大异常情况,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外汇衍生品业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套期工具与风险对冲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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