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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峰股份: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1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核流

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

2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长批准;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3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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