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披露”或“公告”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1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第十八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件的: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知悉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编制临时报告;
6(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公告的披露工作;
(四)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披露;
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在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签署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和方式。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监管机构回复、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7(一)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二)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审计委员会应按要求向交易所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进行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8负责与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公司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
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总部对应的部门,公司总部部门联络人及时报送给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述的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或者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10第四十条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信息的对外发布与沟通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对外发布涉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时,应
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四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七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
11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
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
公室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12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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