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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峰股份: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1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的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2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3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时

可随时召开,召集人可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4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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