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3)兰汇意第042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0395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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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3)兰汇意第042号
致: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读者出版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传媒”)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读者传媒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登载的《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通知》中定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下午
14:30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读者大道 568 号公司 A座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由公司董事长梁朝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340663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1429%,其中现场出席读者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持
有公司股份数333145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37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所持股份75172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5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申请2023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孙玉婷及薛英昭分别作为此次会议的监票
人和计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
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弃权议案同意反对反对弃权是否议案内容同意票数比例
序号比例(%)票数比例(%)票数通过
(%)关于公司2022
1年度董事会工作34061048699.9845527000.015500.0000是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2年度监事会工作34061048699.9845527000.015500.0000是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
3事2022年度述34061048699.9845527000.015500.0000是
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和
434016798699.85464952000.145400.0000是
2023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5年度利润分配方34052898699.96061342000.039400.0000
案的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是
有公司低于5%
738304298.21471342001.785300.0000其中(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关于公司2022
6年度报告及摘要34061048699.9845527000.015500.0000是
的议案
5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34052898699.96061342000.039400.0000
7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是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低于5%
738304298.21471342001.785300.0000其中(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关于公司预计
746454299.2989527000.701100.0000
8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是
有公司低于5%
746454299.2989527000.701100.0000其中(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934052898699.96061342000.039400.0000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是
有公司低于5%
738304298.21471342001.785300.0000其中(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关于公司申请
1034061048699.9845527000.015500.0000是
2023年度银行综
6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1134016798699.85464952000.145400.0000是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1234016798699.85464952000.145400.0000是规则》等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议案11是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7、8、9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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