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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传媒: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629号鸿运茂A塔14层 (730099)14/F,Tower A, HongYun Mall, No.629, Pingliang RoadChengguan District, 730099, Lanzhou, ChinaTel: +86 931-5102288Fax +86 931-5101019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要求以及《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读者传媒”)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读者传媒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读者传媒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10日,读者传媒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登载《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5年10月17日,读者传媒在前述报刊及网站登载了《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读者传媒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已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28日14点30分,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读者大道568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

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读者传媒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律师。

(二)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读者传媒及本所律师查验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_1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33671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123%。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二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0086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12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280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723%。

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 报告人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钱光吕

2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薪酬方案的议案》 杨宗峰

(二)累积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 报告人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李树军

3.01 选举张斌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树军

3.02 选举李树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树军

3.03 选举薛英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树军

3.04 选举王铁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树军

3.05 选举李燕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李树军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李树军

4.01 选举李宗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树军

4.02 选举周蔚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树军

4.03 选举文海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树军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4.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42689566 99.8026 594600 0.1731 83000 0.0243 是

2 审议《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薪酬方案的议案》 342689566 99.8026 594600 0.1731 83000 0.0243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9472222 92.6721 666000 6.5158 83000 0.8121 是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得票数(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3.01 选举张斌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40558915 99.1821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412971 72.5252

3.02 选举李树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40552245 99.1802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406301 72.4600

3.03 选举薛英昭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40557911 99.1818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411967 72.5154

3.04 选举王铁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40552345 99.1802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406401 72.4610

3.05 选举李燕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340553023 99.1804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407079 72.4676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4.01 选举李宗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0752260 99.2384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606316 74.4168

4.02 选举周蔚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0752915 99.2386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 7606971 74.4233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4.03 选举文海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40753021 99.2386 是

其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7607077 74.4243

上述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

无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议案2、3、4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读者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何泳光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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