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被聘任
人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况。经了解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认为其能够胜任
公司相应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福凯:累福凯
202年1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华义:刘华义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树林:
20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