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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奥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包括各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

重大资本性支出如购置消费类资产(如车辆)、超过年度经营计划的技术改

造、基本建设、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不在本制度规范之内。

第三条投资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公司所有投资活动实行归口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职能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1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配合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办理与本分支机构有关的投资项目。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与投资管理相关的日常工作。

公司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的项目小组办理指定的权益性投资项目。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投资的实施

第八条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实施,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九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公司总部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

第十条项目开始实施时,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配合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项目筹建小组。筹建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报批等事宜;

(三)根据项目投资预算,负责或参与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第十一条除证券投资外,其他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事宜后,项

目筹建小组应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2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批准证书(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投资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三)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名单及联系制度;

(四)对外投资情况报告;

(五)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统筹安排。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

的相关财务问题,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筹建费用暂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支出,项目完成后,作为开办费转由新公司支出。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有关归口部门负责投资转让与收回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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