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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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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萍,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刘萍作为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于2026年1月7日公告减持计划,拟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90万股。经-1-查明,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4月28日,刘萍陆续减持公司股份,持股比例由5.0015%减少至4.8206%。期间,刘萍于2月9日持股比例减少至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迟至2026年4月29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外,刘萍于4月28日仍继续卖出公司股票,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刘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第3.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3.4.1条、第3.4.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年3月修订)》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刘萍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2025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刘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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