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1证券简称:威奥股份公告编号:2025-038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修订的最新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在此背景下,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公司董事会另行作出决议外,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其产生、变更办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变更的相关条款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董事会秘书。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具有同等权利。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00元。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除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起诉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应的表决权;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议或者质询;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要求予以提供。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讼。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纳股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得退股;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删除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新增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新增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当遵守下列规定: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责任。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法权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益。(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董事会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应当提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其他处分。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决议;
案、决算方案;(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弥补亏损方案;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七)修改本章程;
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项;
(十)修改本章程;(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所作出决议;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保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划;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十三)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易事项;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十四)除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另项;有规定外,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人民币计划;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决议;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除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另有规定外,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议。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事项。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提供的担保;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产30%的担保;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供的担保;(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之二以上通过。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1/3时;
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或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格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合法有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具的法律意见。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按时召集股东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书面反馈意见。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书面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会的同意。
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同意。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证券交易所备案。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交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表决并作出决议。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公司的股东;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的股东;
记日;(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决程序。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日下午3∶00。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更。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细资料,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情况;
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法人股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和持股凭证。
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删除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指定的其他地方。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董事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事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推举代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职报告。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姓名或名称;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例;
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他内容。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存期限不少于10年。于10年。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权的2/3以上通过。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报酬和支付方法;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总资产30%的;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六)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第八十七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股份总数。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关
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依据相关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实行累积
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投票制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另外,也可制;另外,也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股东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公司大会的决议或者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以上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情况。
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立董事的候选人。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
(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应以董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会表决。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监事候选人,应以监
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指明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的时间;若股东会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结束之时。
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结束之时。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为能力;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之日起未逾3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照之日起未逾3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措施,期限未满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施,期限未满的;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谴责;(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其他内容。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一百〇三条董事中非职工董事由股东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任。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行董事职务。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如果公司的职工人数超过300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法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易;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进行交易;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类的业务;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己有;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益;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为己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偿责任。(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合理注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范围;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完整;(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该秘密成为公开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信息前一直有效;其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为其任职结束后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新增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损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亏损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七)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或股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东会另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方案;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八)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或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外捐赠等事
股东大会另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对(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
外捐赠等事项;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十五)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东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在对外担保、对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在对外担保、对外外投资、关联交易、其他交易等方面事项的投资、关联交易、其他交易等方面事项的权限
权限如下:如下:
(一)对外担保(一)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审议批准的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批准的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需提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包括审议后需提交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对外投资(二)对外投资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公司所有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托贷款等)事项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贷款等)事项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本章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在董事程规定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
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股东大会批准;除过后,按规定报股东会批准;除按本章程规定按本章程规定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的对应经股东会批准的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事会批准。
(三)关联交易(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交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绝对值的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四)财务资助六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准的关联交易。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四)财务资助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属于法律法规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或交易所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属于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五)其他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五)其他交易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除上述交易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过1000万元人民币;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万元人民币;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对值计算。额超过1000万元。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值计算。
通过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规定执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行。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总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经理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于会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情况紧急需要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会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期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主动回避,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拟议的合同、交
董事与公司已有的或者拟议的合同、交易、
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质和程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采用电子通信、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通讯表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新增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
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级管理人员。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行使下列职权: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资方案;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八)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其关其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者低于
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绝对值的
的关联交易事项;0.5%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本章程第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七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条所规定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交易的定义见义见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本章程第四十八条)事项;(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下列内容: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参加的人员;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担赔偿责任。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责任。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进行编制。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任意公积金。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司。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下:(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配不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利润分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当公司存在以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当公司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最近一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3.最近一个见;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公司现金股利政
70%;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负。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分红。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
(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本章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规定利润分配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满足本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章程规定利润分配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公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2)公司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总资产的30%。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发放股票股利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
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发放股票股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行股票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股利分配。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进(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行股票股利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五)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占用的资金。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还其占用的资金。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
机制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
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议;如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
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形成决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议;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案。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证券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股东会提供便利。
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润
(1)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利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2)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续获得现金分红。整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通过;
(2)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如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方案》提出明确意见,并经半数以上监事通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计过;如不同意,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划。
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3)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计划。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公司应根据上海证券提供便利。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方案。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会下设审计部,审负责。
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审计部主要职责通过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予以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明确。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拒绝、隐匿、谎报。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删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新增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或者被撤销;(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者被撤销;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司。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十一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九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本章程而存续。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组进行清算。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使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债表和财产清单;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业务;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生的税款;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进行登记。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进行清偿。行清偿。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请宣告破产。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
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人。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系。
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内”,都含本数;“不足”、“低于”、“多“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董事会议事规则按本章程规定制定,报公司股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按本章程规定制定,报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公司章程》中涉及如条款编号、个别词语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系非实质性修订,本公告中不再作一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