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
含任职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生效。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任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因辞任、退休等原因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续聘的,自换届的股东会
决议或者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聘任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还需遵守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或
其授权人士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