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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布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3 00:00 查看全文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协助

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有3名成员组成,设召集人1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证券事务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件)送

达、传真送达或电话等;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3天。遇紧急事由时,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方式和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成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成员有1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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