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套保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及利率风险,确保公司外汇套保资金安全,加强对外汇套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保业务的目标为:合理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积极管理公
司面临的外币汇率及利率风险,有效降低因汇率或利率不利变动导致的财务损益波动,保障公司经营和财务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并始终
贯彻以下基本方针:
(一)坚持合规操作。严格遵守国家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若涉及境外交易,还应遵守适用的境外相关法律及交易所规则,确保操作合规。
(二)严守套期保值的原则。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真实贸易背景、外币应
收/应付款或外币存贷款为基础,并仅为业务保值使用合适的避险工具,不以投机为目的。
(三)遵守操作指引。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外汇套保业务相关操作指引,切实执行
授权制度,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交易。
(四)执行财务规范的要求。外汇套保业务的财务处理,必须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外汇套保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保业务,公司自有交易账户也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保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外汇套保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
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及期限向金融机构提交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三)财务部门应在交易成交后及时督促交易银行寄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
证实文件,收到交易证实文件后及时检查是否与原申请文件一致,并定期与交易银行进行对账。若出现异常,应及时联系交易银行相关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
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外汇套保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保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
行使其职责,确保各环节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制约,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保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保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除前述外,当公司外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