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经严格、认真审核,对2023年2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30万吨高性能(超高模)玻纤智造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建设30万吨高性能(超高模)玻纤智造的项目,以政
策为导向,以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动力,充分利用了企业的已有条件。项目的
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符合企业自身的定位及发展战略,具有优越的建设条件。切实可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设30万吨高性能(超高模)玻纤智造项目的议案。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志法、刘英新、孙琦铼
2023年2月1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三
张志法刘英新孙琦铼
签署时间: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