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运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任期内被免职、主动请辞或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身故、丧失履职能力等)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一)提案人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
明确的解除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告知其提案内容、会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该董事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且有权要求公司将书面陈述意见传达给全体出席股东。
(四)股东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陈述意见
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董事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第九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一)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前,公司应
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告知其提案内容、会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董事会应当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
陈述意见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3
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公司办妥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完成完整的工作交接,不得拖延、拒绝移交或隐匿相关资料。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技术、客户等全部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档等);
(二)公司授予的印章、证照、办公物品、权属证明等;(三)公司的数据资产、系统权限、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
(四)任职期间未了结的工作事务清单、工作进展说明及相关衔接人员信息;
(五)《公司章程》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资料或物品。
工作交接完成后,离职人员与公司指定交接人应共同签署交接确认单,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及相关责任,交接确认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减持限制、业绩承诺、同业竞争承诺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措施及保障机制。
若离职人员未按前述公开承诺及履行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督促履行、公开谴责、追究其法律
责任等措施,并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所形成的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管理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及监管
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相关重大事项的核查、审计等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核查,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说明或陈述。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不因其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有权在其离职后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对其任职
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依法向其追偿。
第四章离职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对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严格履行该承诺。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监督、跟踪,及时掌握其持股变动信息。
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减持行为,应及时提醒、督促其纠正,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
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从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