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7证券简称:五洲特纸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11002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有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额度内反担保本次担保金额)
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0000.00万元211781.29万元是否“五洲特纸(江西)”)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894164.00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244.9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5月18日,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
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五洲特纸(江西)与中信银行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1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及2026年度累计担保额度未超过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6年5月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51000.00万元(不包括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已执行,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和2026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五洲特种纸业(江西)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五洲特纸持有其100%股权法定代表人赵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29099477051U成立时间2014年5月15日注册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银砂湾工业园注册资本188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经营范围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浆制造,纸浆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
项目/2026年1-3月日/2025年度(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614952.36580038.35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380754.69349458.30
资产净额234197.67230580.05
营业收入97135.82446108.38
净利润3617.6316396.8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五洲特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人:五洲特纸(江西);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10000.00万元;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2026年5月18日至2027年5月18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五洲特纸(江西)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其正常生产运营,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9416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44.97%,对外担保余额为
556735.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2.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