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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甬兴证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5 查看全文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

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对长鸿高科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2022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3、2023年2月20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对本次发行议案的相关措辞进行调整。该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4、2023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2023年6月20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6、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后续工作顺利进行,发行人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所

规定的有效期之日止,即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止。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方案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2023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发行人前述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的决议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2024年7月31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友彪赵江宁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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