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保荐人”)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
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2023年8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582000股,发行价格为13.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4720元,扣除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744736.98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1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2月2日出具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补充流动资金3000.47
2偿还银行贷款2000.00
合计5000.47
截至2024年3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6259983.02元(以下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发行费用内容发行费用金额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6000000.004000000.0040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509433.961509433.961509433.96
3律师费用700000.00700000.00700000.00
4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50549.0650549.0650549.06
制作费
合计8259983.026259983.026259983.02综上,截至2024年3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6259983.02元。上述金额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4]D-0036号)。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259983.02元。
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鸿高科截至2024年3月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樊友彪赵江宁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